您的好友都在分享,他们都已领到红包!
微信扫码分享好友或朋友圈
9:30
10:30
11:30/13:00
14:00
15:00
信息仅供参考,投资风险自负,模型及数据力求准确但不保证,历史数据不代表未来收益。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此数据需加入VIP后查看!
立即加入VIP日期: 2023-12-31
类型:预减
内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动-95.06%至-92.77%
原因: 预计2023-01-01至2023-12-3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至4100万元;同比变动-95.06%至-92.77%。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6683.34万元。 业绩预告原因说明: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格力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隆新能源”或“格力钛新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返还相应货款以及赔偿损失等合计39,776,769.40元,该案件在2021年8月31日取得(2020)粤0404民初363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银隆新能源向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货款8,483,009.60元及有关违约金,驳回银隆新能源的诉请。银隆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22年5月9日出具(2022)粤04民终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4民初2540号],判决内容为公司向格力钛新能源返还货款30,814,872.32元及支付维修费用、鉴定费用1,145,613元。公司认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错误(尚未安排公司申请的鉴定事项),公司已提起上诉。 原业绩预告披露后,鉴于上述诉讼进展属于公司2023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4民初2540号]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损益影响为2,716.64万元。 前次披露业绩预告时,关于该诉讼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3)时,上述诉讼事项重审一审尚未判决。根据上述诉讼事项在2021年8月31日取得的原一审判决书,判决格力钛新能源向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货款8,483,009.60元及有关违约金,公司预计因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因此前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
注:年度后标E表示为预测业绩,预测市盈率当前股价与机构盈利预测业绩之比。
暂无数据
快速发帖 发布长文